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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公积金付首付 南京发布实施细则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 《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另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细则》针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买存量住房提取的办理流程分别作出详细说明。同时也对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第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第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第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第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暖风频吹
数据显示,15个重点监测城市成交172.3万平方米,环比上涨17%,同比上涨79%。市场快速修复,规模上本周成交已超过第3周(152.6万平方米),达到短期高点。 以深圳的数据来看,市场情绪快速回升,环比上涨15%规模创新高。2023年第8周,深圳二手房成交6.3万平方米,环比上涨15%,同比上涨147%。年后市场规模快速回升,一二手房市场滚动升温,购房门槛降低、市场情绪刺激网签备案规模连续升高。 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房颖 本文作者:中国基金报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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