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4034|回复: 2

南京: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人员可直接落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5-12 1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京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该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落户新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与南京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执行。

通知明确,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办理户口迁移应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入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随迁的人员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徐晋 宁宫新)


发表于 2024-5-15 16: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户口要么对小孩子上学有点用
发表于 2024-5-18 16:24:5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住所,意思买房子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Archiver|手机客户端|小黑屋|自律公约|==溧水114网== ( 苏ICP备10008074号-9 )

GMT+8, 2024-11-21 23:50

Powered by Discuz! X3.4 © 南京溧水易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57214114、57244114 地址:广成铂金大厦16楼01室
法律顾问:范遵国 13705148320 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 吴耀坤 18502567708 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5-57214114、13913384400 未成年人专用举报邮箱:001@ls114.cn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07号 | 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70 | 人力资源许可证:0117000113

客服微信 求职群 公众号 视频号 抖音号(ls114ls11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