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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4-10-28 17:25 编辑
(供稿人 | 黄能能 律师 / 吴霞 律师)
案例X:耿某与南京市溧水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关键词:劳动争议;损害赔偿;赔偿比例
基本案情:
耿某于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21日在南京市溧水某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在财务岗位任出纳,离职前的月工资在3500-3800元。
2021年1月11日11时14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某某在微信中将其一QQ群号发给耿某,让其入群。耿某入群后,根据“公司老板汤某”的指示,分别于当日11时55分、12时40分从公司银行账户分两笔向“汤某”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254万元。
耿某在午饭后向公司老板汤某说明此事,但汤某表示不知情。当日13时55分,耿某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报案。经过公安的立案侦查,目前仅追回7万元。
2022年1月17日,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22年1月19日,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耿某赔偿损失247万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认为,耿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擅自将公司账户上的254万元转至没有任何往来的他人账户,属于严重失职,且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耿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耿某认为,涉案款项被骗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后果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耿某并未与犯罪嫌疑人串通,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要求耿某赔偿247万元严重与其工资水平不相适应,且公司存在财务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松散等问题,对案涉事件发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
本案争议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需要等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损失金额;
2.耿某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
3.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系公司与耿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即公司认为耿某存在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的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涉嫌被诈骗的刑事案件仅存在牵连,而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侦查,并不影响公司有权就其遭遇的损失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损失客观存在且金额确定,公司受骗款项能够全部追回,不影响现有损失状况的认定,故本院对耿某提出的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最终损失额无法确定的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公司虽未能就其《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银行收付款程序》送达、告知耿某进行举证,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履职尽责。耿某在庭审中亦自述“正常情况下是根据汤某审批后的单子到我这边,我再付款”,故耿某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知晓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施行。尤其在当前电话、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公安部门加强防诈骗宣传力度的大环境下,耿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较之普通人更为敏感的风险意识。耿某在新建QQ群里接收到转账指令后,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转账指令真实与否的情况下,通过其掌握的公司网银账户进行转账,缺乏基本的注意义务,也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获取的收益或利益归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职务风险和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不能一概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本案中,耿某经总经理助理赵某某邀请加入QQ群,误以为该QQ群是公司内部工作群,赵某某在QQ群内对耿某接收转账指令全称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公司虽制定了财务部《部门工作职责》《银行收付款程序》,但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亦应当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损失和风险的分担能力,本院酌情确定耿某就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溧水某铸造有限公司4万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劳动者的赔偿比例应与过错、工资等相适应
劳动者进行职务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明显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恶意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公。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其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
(一)依据大数据检索,综合分析相关案例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仅有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其也并未对何种情况属于劳动者本人原因进行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我们通过检索和分析南京市乃至江苏省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研究法院是否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的比例,以便法官在判决时进行参考和适用。
(二)依据规范流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依据其优势地位,依据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执行管理制度的程序,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责任。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如《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等等,但是,由于疏于管理,未将相关规定制度送达、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证明其已经知晓或者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并不遵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存在过失,最终导致用人单位经济财产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关注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单位劳动者个人原因损害单位财产、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将相关规定告知劳动者、是否在工作过程中落实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主张用人单位的管理过失责任,从而减轻劳动者的过失责任。
(三)依据公平原则,严格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获取的收益或利益系归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职务风险和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经营和人事风险。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济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是,除非劳动者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故意损害公司财产的情况,劳动者并不是必须承担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公平衡量双方各自的负担风险和承受损失的能力、程度,进而判断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这样才能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损失赔偿两方面力争一个平衡点,实现公平和正义。
(一)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管理义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第一步,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只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已经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了,但是,用人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障。
用人单位除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等,并将相关资料对劳动者进行送达和告知,让劳动者在资料上签字,表示其知晓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规范地执行,便形如摆设,毫无作用。对于行为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的劳动者需要及时进行指正,将大风险扼杀在小细节中。
(二)劳动者应恪尽职守,具备风险意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知晓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遵照履行。
同时,作为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除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之外,还需要较之于一般人之外更为敏感的风险意识,如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的风险防范、生产人员对生产事故的风险防范等。严格遵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作、核实相关信息、保持应有警惕、落实风险防范。
(三)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范围应综合考虑、合理适当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获取的利益归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职务风险和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损失和风险的分担能力,不能一概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要严格遵照用人单位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动者恪尽职守,用人单位严格管理,共同为用人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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