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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如水年华

物业给业主分红,溧水几家物业能做到?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1-5 1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概念之梦 发表于 2024-11-4 09:25
哪怕是分一分钱,总比物业年度账单一公示又亏本要好

你也是紫熙府的吗?亏了还不走,还要坚持到合同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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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2:59:25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溧水都是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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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4:24:2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溧水真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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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4:25:3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小区也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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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4: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直接给业主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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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4: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购法人 发表于 2024-11-4 13:42
但荣昌的物业是亏本的吧,就是不知道他们分钱,但钱从哪里来的就不知道了 ...

荣昌物业都撤场了,好久都没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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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1:26:50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抢都抢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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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2:42:1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你有没交钱,交了多少钱,扣除成本后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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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5: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水岸新都小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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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5: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20年第7期 评论员 毛振华
http://k.sina.com.cn/article_2810373291_a782e4ab02001qx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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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5: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物业业主物业服务_新浪新闻.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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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宁一物业被判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124万元!  https://nj.house.ifeng.com/news/2023_02_24-56125295_0.shtml


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10年的公共收益总共124万多元。2010年3月开始,该物业公司开始为江宁某小区提供服务。十多年来,小区物业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说:“这个物业公司提出,它的支出大于公共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所以双方就产生了矛盾。”
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不清晰,无法举证实际支出。同时,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刘凡表示,《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靠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向业主返还。所以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就归业主所有。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宁区融媒体中心、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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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胜诉!南京一小区物业被判返还10年公共收益124万元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2-08/doc-imyeyxpq3226117.shtml   

转自:紫牛新闻
公共收益是小区内的一块“蛋糕”,围绕其引发了不少纷争。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小区公共收益所引发的物业纠纷案的终审结果。一审法院酌定扣除30%合理成本后,判决南京江宁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10年间的公共收益124万余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索要公共收益
2010年3月,南京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一晃十年过去,该物业公司既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亦从未返还过公共收益。
2020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理全体业主就追讨公共收益等事务维权。
业委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所有。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民法典》让小区公共收益变成“明白账”
“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并不知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一些小区的公共收益俨然成了一笔‘糊涂账’。”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刘凡表示,《民法典》为此新增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让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
刘凡表示,本案是适用相关新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物业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长期被侵害。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
本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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