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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发表于 2022-03-08 14:48 在物业服务领域法院要慎用支付令!因为所谓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业主享有的债权人地位,是基于小区所谓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时物业服务公司本身服务并不到位,弄几个老大爷轮流看看门,弄几个老大妈偶而扫扫地,有些承诺形同虚设,自身就违约,债权人地位本身就存疑。虽说法院支付令下达后,业主可以提供证据提出异议,但一般业主平常哪有这个意识,物业服务合同见到的人也不多,能看懂的更是少,有时只能认它狠。所以说法院收到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后,应多了解情况,裁定驳回申请,双方协商解决,毕竟这不是一对一的合同之债,是一对N的合同之债,其中原委比较复杂,希望引起法院新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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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夷 发表于 2022-03-07 17:28 不扩大范围,仅溧水,行政大于司法。法院立案需要请示区委区政府,并一拖九个月。公然的违法违宪,没有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追责。所以对这个巡察我一直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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