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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购车登记配偶名下,离婚后还要共同还债?法院判决揭示夫妻债务认定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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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6 11: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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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5-4-16 11:08 编辑

夫妻债务认定.png
(供稿人 | 王磊 律师 )


引  言

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引发广泛关注。丈夫借款40万购车登记在妻子名下,离婚后妻子以“不知情”“未使用车辆”为由拒绝还钱,究竟能否免责?判决结果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案 情 聚 焦

张某(男方)与汪某(女方)原系夫妻。2023年8月,张某以购车为由向好友于某借款40万元,随后购买宝马轿车并登记在汪某名下。三个月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汪某将宝马车售出并将部分款项转给张某。

因张某未偿还借款,于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汪某辩称:

①对借款完全不知情;

②购车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③车辆系张某单方处置,自己未实际使用或获益。

争 议 焦 点

这笔4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 院 判 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汪某与张某共同偿还35.5万元及利息,理由如下:

1.车辆权属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案涉宝马购于婚姻存续期,且直接登记在汪某名下。这种登记行为对外彰显了汪某作为车辆共有人的身份,即便汪某辩称“不知情”,但客观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事实。

2.共同财产与债务的“绑定关系”张某借款购置的车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为购置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原则上视为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后车辆被处置,也不改变债务属性。

3.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汪某主张按离婚协议“车辆归各自所有”拒绝还款,但法院指出:“离婚财产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汪某将售车款转给张某属于自行处分财产,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提 示

  1. 配偶“被负债”如何避险?

避免轻易将私人物品登记在配偶名下;发现配偶大额举债及时书面声明不知情;离婚协议中明确“非共同债务”划分。

  2. 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文件;跟踪资金用途,保留购车发票等凭证;发现借款用于购房、购车等共同生活支出及时主张权利。


律 师 建 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物登记需谨慎,一次签字可能意味法律责任。如遇类似纠纷,建议:

  1. 收集资金流向、财产使用证据;

  2. 在诉讼中主张“非共同生活所需”抗辩;

  3. 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应诉策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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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8: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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