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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执行36问,帮您顺利执行(25-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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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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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4-10-14 16:57 编辑


(供稿人 | 溧客行团队编写组)


-前言-

“赢了官司,就能一定拿到钱?”,很多人不知道诉讼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理、二是执行,通常人们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就认为自己已经赢了官司,但最终往往不能将钱拿到手,达不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编写的这篇执行36问,旨在为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会遇到多种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此,我们将列举当下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中经常遇到的困难点,以便您更好地理解执行过程,并为您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

1、信息不对称是申请人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来追踪和定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由于被执行人可能会隐藏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在没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难以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

2、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也是申请人常常感到困惑的地方。执行法律和程序规则繁多且复杂,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是一项挑战。申请人可能因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导致执行申请的错误或延误,从而错失最佳执行时机。

3、执行阻碍是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抵制或拖延执行,如提出无效的异议、故意隐匿财产等,这些行为都会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法律和时间成本。

4、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度也会影响到执行结果。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可能因为人手不足、案件积压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推进缓慢,这对于急需解决问题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5、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法律风险。例如,如果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措施,可能会触犯法律规定,不仅影响执行进程,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几点问题外,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都会成为阻碍申请人成功执行的困难点。

鉴于以上出现困难点,此篇将为您提供指导和建议,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执行程序,规避风险,提高执行成功率,为您提供实用的操作指南和策略。


25-30问


25、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答: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6、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答:不可以,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并实际占有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7、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该如何操作?

答: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28、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答: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9、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影响?

答: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0、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影响?

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ND-

发表于 2024-10-14 18:03: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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