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答: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6、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答:不可以,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并实际占有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7、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该如何操作?
答: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28、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答: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9、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影响?
答: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0、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影响?
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