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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至1万元”“建议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建立个税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在刚刚结束的2022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交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议案提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邀请了财税专家对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个税起征点并不是抬得越高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计税收入,实际计税收入乘以对应的税率为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建军表示,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叫法并不严谨,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但是,具体免征额提高多少,如何设置免征额,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生存权保障原则是税制设计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中设定免征额就是这一原则的表现。”李建军表示,近年来居民生活成本有所上涨,居民收入水平也稳步提高,代表委员及社会公众对于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起征点的提高要结合税收参数优化处理,并不是抬得越高越好。如果一下子提高到一万元,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所覆盖的人群无疑会大大缩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建议,可以考虑将个税起征点从五千元提高到七千元左右;同时降低低档税率,从目前的3%降低到2%、1.5%,甚至可以降低到1%。“这样不会急剧地减少纳税人规模,也有利于培养国民的纳税意识。” 免征额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 现行每月五千元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李建军表示,个税免征额实际上是对纳税人为获得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花费的成本费用的扣除。“在免征额调整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此举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更大。” “由于维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成本会不断增加,因此,有必要根据情况对免征额进行动态调整。”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免征额也经历过多次调整,1980年800元、2006年1600元、2008年2000元、2011年3500元,2018年提高到5000元。 “随着物价变化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每过几年都会有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呼声。”李建军强调,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个税免征额的调整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实现,经历严格规范的法律修订程序,相较于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 针对这一问题,李建军认为,与其调整个税免征额,不如建立一种免征额自动调整机制,“具体而言,下一年的个税免征额根据上一年的物价变动进行指数化调整,即下一年的免征额等于上一年免征额乘以1加上一年的物价指数,比如上一年物价上涨了3%,就是乘以(1+3%)。这样可以使每年的免征额更为合理,同时避免了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增强法律本身的稳定性。” 发挥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虽是基本趋势,但具体的标准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涉及的要素综合权衡。”贾康表示。 对于“高薪人群最高边际税率可由45%增至55%”的建议,贾康表示,2018年的个税改革以后,年综合收入超过96万元的部分就已经接受了45%最高边际税率的调节了,也就是96万元以上部分的要拿走将近一半。 “在未来的税制设计中,不仅要为工薪阶层减轻负担,另一方面也要降低以薪酬、劳动收入为主的这些知识分子、创新型人才的税收负担。”贾康举例称,深圳用税收返还的方式激励高科技企业的专家型、创新型人才的模式,可为其他城市吸引全球人才提供借鉴。 至于如何在未来更加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李建军认为,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并非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路径。例如,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个人所得税,允许夫妻双方联合申报纳税,让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反映家庭的收入和支付能力。 “应通过调整免征额或起征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使中低收入家庭不纳个税;通过税率优化,让中高收入家庭个税负担合理,从多种政策举措上让百姓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李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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