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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市场拦车收费的水到底有多浑?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6-29 0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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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局杨副局长的亲自指导下,顾家市场的坑骗矛盾正从拦车收费这件事上漫延开来,并逐步显现出这滩浑水的质地有多污。不仅一个拦车收费的社会人员可以一口叫出来,称,他可以把信访局杨副局长喊到拦车收费的冲突现场,并威胁业主“你们出不了市场”,胆气粗壮,令人咋舌。而在这个杨副局长指导下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正陆续登场,亮相。
今天展现一下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这起拦车收费纠纷的起因前几帖己经作了介绍,顾家公司及其商管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主公共区域擅自外包给其他单位拦车收费并分脏。去年没有得逞,今年则在信访局杨副局长的关照下,几乎要弄成了。设了卡,划了线,贴了收费二维码,发了收费公告,只是在业主们的强烈抵制下,未能得逞。对此我们找到相关单位,区城管局,行政审批局均表示,对停车收费批准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走司法程序。于是业主们委托律师调审批材料,遭拒绝。提起行政复议,接受。
昨天收到了溧水区行政审批局的答复书,三点意见中,两点是意料之中,另一点则颠覆三观,是个亮点。
第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认为以顾家业主物业管委会提起复议,主体不适格。对此,我们早有准备。因为业主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事实上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对侵害自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且当时也征得了六百多业主的同意,由业主代表委托律师进入程序。只是在与复议机关沟通中,复议机关看了顾家管委会的成立流程,制定的章程及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在届满和换届期间依然有其权利义务。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我区在各小区成立业委会或管委会的问题上,倾向开发商,物业利益,漠视甚至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这将是社会稳定的痛点。这里不展开,择时会考虑将这其中的猫腻公之于世。回到本帖,本案主体不是大问题,因为相对人众多,选择余地很大。
第二,行政审批局一再引用南京市的314号文二十二作为备案依据,显然是对314号文这一条款的故意误读和曲解。这里面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是基于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来的,明确指向是“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及根据规划土地出让时建设项目要求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并且这些停车场建设后由政府部门指定或招投标来确定经营管理者。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这些规定与顾家市场的霸占业主公共区域非法私下外包,收钱分脏的行为完全不是一回事。区行政审批局怎么就硬是弄不明白呢?是蠢还是其他原因?同时,314号的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又被区行政审批局选择性失明。这么明白的规定,为什么会失明?(条款会截图附上)
第三,这一条就让人毁三观了。区行政审批局居然声称,他们的这个审批只是“备案”,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他们的行为不直接导致收费后果的发生。
于是我有点懵逼,既然你这个行为不属于能产生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那么,
你们为什么一再要求业主去行政复议呢?愚弄民众,还是愚弄法律?这个事由行政审批局做出来,对政府公信和法律尊严就是一种践踏。同时我们要问,行政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而这个方式是不是属于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必要条件是你这个行为有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而你这个“备案”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业主的公共区域被人非法拿去赚钱了,这难道不是后果?再问你,说你审批局的备案不必然导致收费,那么请问,你审批局不批准“备案”,其他部门还能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流程?很显然,不能。如此,你还能说你审批局的这个批准“备案”,既非具体行政行为,又无收费的实际效力吗?法理不通,逻辑不通啊。
同时,溧水区行政审批局还提到几个奇葩观点。一是,要反对开发商们的非法拦车收费,你们业主需要3/4的人和物业面积的表决结果来推翻。这里行政审批局又把立场站到了公理法理的反面,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为什么?因为业主公共区域被别人强行用来停车收费,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阻止,这个时候恰恰是强行收费的人应该拿出法定的3/4同意他们收费的证据来,才可以对抗少数业主的阻止。怎么区行政审批局会如此的行政“三官不正”,立场偏差呢?是受人指使还是偶尔为之?还是一贯如此?
二是,区行政审批局在开发商和商管公司不能提供己获授权的证明(据了解他们提供过一份假的业主同意文书,但现在看不到了。这可能是审批局当时拒绝信息公开的原因之一)就想当然地认为“商管公司当然获得了公共区域的经营权”,而根本没有看我们提供的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属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在业委成立后,即无条件移交”的材料。现在情况是经合法成立的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三年,开发商和商管公司却一直不肯移交公共设施,甚至八百多平的物业用房,也不支付占用费,只是偷偷有个书面承诺在区房产局“在十年未建的4号楼里补齐。这能认为他们取得了业主的同意了吗?区行政审批局为违法行为不惜违法站台,真是用心良苦啊,他们应该狠狠地感谢你们的。
三是,对顾家市场拦车收费的批准备案,是“参照”了314号南京市政府文作出的。溧水区的行政审批局不仅断章取义,选择性失明,还会过度引伸,随意曲解政府法规。请问,314号文中哪一条规定有“某某情况可以参照执行的”?而恰恰上面明文规定的物业区域内属业主共有,专有部分划车位应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一个急违法者所急,想违法者所想的溧水总是在一些人的指导下做出让人颠覆三观的事来。信访局杨副局长的分段闭守,不服诉讼的英明策划,首先是让你找不到你诉的对象。如这个行政审批局,明明他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为”且“还不产生”停车收费的后果,你们怎么就那么理足气壮地要行政相对人去“行政复议”,走程序呢?这通迷踪拳,老百姓不垮,都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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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地他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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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31:1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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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32:5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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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0:41:50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7.6下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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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45:31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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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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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47:46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溧水的行政审批局为什么要这样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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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50:3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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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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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52:23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局管这个是不是有点狗拿耗子?
建议向南京信访局投诉他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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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54:59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不要让顾家再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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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备案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备案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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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0: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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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0:58:30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溧水水深呢,默默给顾家业主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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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1: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深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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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1: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争议是不是行政审批局认为这块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而顾家的业主认为这块停车场属于顾家全体业主的公共停车场。如果争议在这的话,是不是可以调出当时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呢?看看这块区域的权属到底是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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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1:18:2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反腐任务艰巨,路途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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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1:20:13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孤雁南飞 发表于 2022-06-29 11:15
现在的争议是不是行政审批局认为这块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而顾家的业主认为这块停车场属于顾家全体业主的公共停车场。如果争议在这的话,是不是可以调出当时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呢?看看这块区域的权属到底是属于谁?

如果权属有争议就更不能批准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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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2: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楼主说法是不是小区路面上的停车位 也不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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