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企业补缴后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案例索引
(2018)苏01民终9032号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2014年3月13日,张某入职A公司,A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3日,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此时,A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实际于2014年7月22日才为张某补缴了自2014年7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故A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宁劳鉴通字[2017]PK034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的致残程度为捌级。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的工资240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01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超龄用工合同风险防范
1.尽量聘用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并及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又参加工作的,法律认为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聘用此类人员基本可以排除员工受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
2.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员工发出书面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终止事由。
3.如希望继续留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应及时终止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超龄用工工伤风险防范
1.江苏地区可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建议积极参保。
2.对于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为防范雇主风险,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不等同于雇主责任保险,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二者的受益人不同,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为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本来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就说,得到人身意外伤害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同时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3.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企业应及时补缴工伤保险。
(三)超龄用工税务风险防范
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退休人员再任职或者是个人兼职的,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