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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4-5-17 11:16 编辑
(供稿人 | 李卉律师团队 )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大规模拆迁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与拆迁相伴而生的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在这一过程中,亲戚之间的关系往往因为利益冲突而发生破裂,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就以上现象,结合近些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就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该放弃是否有效进行探讨分析。
财产争夺:拆迁后,家庭财产的分配成为亲戚之间争夺的焦点,兄弟姐妹之间家庭经济条件的悬殊,文化背景的悬殊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继承纠纷产生的原因。
亲戚关系疏远:拆迁过程中,亲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导致亲戚关系疏远,继承纠纷随之而来。
传统观念冲突:拆迁后,家庭成员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观可能发生改变,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
大规模拆迁所引发的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问题,不仅对个体家庭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整个家族乃至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比如离异单亲家庭数量的增加,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较大影响。
老王和小娟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三个子女,三个子女分别都已成家。
王某2于1996年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女儿小王与其母亲。2014年2月,王某2的自建房拆迁,拆迁前及拆迁时,老王与小娟老两口均居住在王某2的自建房里。此时,拆迁办与小王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小王分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及拆迁补偿款。
2014年6月,王某1让小王书写放弃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承诺》,小王当时不解,因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王某1只告知小王是女生以后爷爷奶奶不用其照顾,家里的树苗、田亩也没几个钱估计小王也不会要,于是小王就按王某1要求书写了放弃继承的《承诺》。
2017年里,老王与小娟相继过世。
2023年王某1突然打电话给小王,让其前往公证处签字,小王不解,问其原因,王某1告知小王是王某1自己的房子过户需要其签字,由于当时拆迁办登记的爷爷老王的名字,故现在需要所有继承人签字。小王此时才恍然大悟当初王某1为何要让其签署放弃继承的承诺,事后才得知,王某1隐瞒了其父亲还有个托底的60平方米安置房,现在该60平方米房屋拿到后在办理房产证时遇到了障碍,因王某1父母亲已过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房屋要按法定继承,除非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并签字。由于本案王某2先于父母去世,王某2的女儿代位继承其爷爷奶奶遗产,本案由此引发。
小王当年在不知道真实情况的条件下书写的放弃承继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反悔?
依据我国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此时间段作出,既不能在继承尚未开始前放弃,也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后放弃。如果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人的权利性质并非继承权,而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形成的期待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既然此时继承人不存在继承权,那么此时放弃继承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笔者通过大数据类案检索,从近几年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江苏省高院、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包括本案审理的法院等相关判例得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能否取得继承权尚不确定。故法院判决认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亲戚之间的诉讼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是考虑到亲情关系的特殊性,法院普遍倡导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以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作为案件代理人,理应从中化解双方的矛盾。在众多司法案例中,大多数亲戚之间的纠纷有时只为了争口气,谁也不服谁,殊不知这样做其实不仅伤害了亲人也伤害了自己。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在代理人的调和下,双方之间的矛盾得以解除,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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