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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零时许,市民韦某在明知不能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回家充电的情况下,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至其租住的雨花台区某小区家中充电,当日上午9时电瓶发生燃烧引发火灾,雨花台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1日处罚。
4月6日晚7时许,家住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业主秦某,私自将电动三轮车电瓶带至家中充电,不久发生燃烧,烧毁家中部分物品,因扑救及时未造成火势蔓延。溧水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3月11日下午3时许,市民段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到秦淮区某小区家中,发现电量不足,便从邻居家中接线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约五分钟后电动自行车发生燃烧起火,并引燃烧毁旁边一辆电动自行车,无人伤亡。秦淮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3月6日凌晨,市民李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江宁区某小区一楼储藏室窗户外侧充电时,电池着火,电动自行车被烧。江宁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来源:南京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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