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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视角:深入解析“全职太太”离婚获200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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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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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4-6-17 10: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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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 王若楠 律师)

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公开宣传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因“全职太太”离婚获得高达200万补偿而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婚内,陈某有了外遇,夫妻感情变淡,王某多次苦心规劝,陈某依然没有改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


二、离婚经济补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

(一)全国法院离婚经济补偿案件裁判情况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检索条件:包含离婚经济补偿的民事判决书

案件数量:8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3月31日
微信图片_20240617103640.png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量显著增加,但案件总数量依然很低。
微信图片_20240617103654.png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4件,占比为55.74%;全部驳回的有16件,占比为26.23%;其他的有11件,占比为18.03%。

微信图片_20240617103701.png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3件,占比为72.22%;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6.67%;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11.11%。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的判决数量很低,且法院判决支持的概率仅50%多,诉讼风险较高。

(二)《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1.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全职太太”离婚经济补偿案。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但近年来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杨某作为“全职太太”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原告王某应当给予补偿,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酌情判令原告王某补偿被告杨某8万元。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女方为生育子女付出较多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必然对其身心产生一定损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赵某某补偿款5万元。

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精选之二:数年尽心勤持家,一朝离婚获补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婚后十余年生活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文某日常的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放弃了继续学习提升的机会,对于两个子女尽了较多的抚育义务,武某在外打拼挣钱养家,同时也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较多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这种经验将是其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出现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武某向文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三: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义务方可主张补偿金——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处理,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朱某生育小孩后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原告朱某在抚育小孩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经济补偿。

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三:闫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闫某与马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发生矛盾,以致长期分居、多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多年来与闫某共同抚育闫某与前妻之子,负担了较多义务,有权请求经济补偿。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由闫某支付马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


三、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演变

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2001年修改婚姻法后,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法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绝大数家庭都采取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这就导致了《婚姻法》第四十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极少,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事实上成为一种休眠制度。

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出台后,离婚经济补偿不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2021年1月1日,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法院裁判支持一方的离婚经济补偿案件明显增多。


四、律 师 解 析

(一)同样是家务劳动,为什么补偿数额有天壤之别?

镇江这起案件,与此前的判例相比,因补偿金额特别“巨大”格外引人注目。有记者称,200万的补偿让“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不仅得到了尊重,而且这种尊重,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了实现。确实,本案让全社会看到家务劳动不仅有价值,而且价值不菲。相较于此前的判例,本案极大提高了家务劳动的补偿价值,既利于有效保护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亦能够带动社会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尊重他人的付出,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

但是,我们需要理性看待本案的巨额补偿金,既要看到巨额赔偿背后法治的进步,也不要盲目乐观,误以为法院今后裁判金额会陡升。与200万的个案相比,绝大多数离婚判决所支持的经济补偿数额是较低的。

问题随之而来,同样是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为什么会有天壤之别?

一直以来,许多人将离婚经济补偿简单的理解为家务劳动的补偿,甚至在计算金额时,主张按照社会上家政服务报酬计算。事实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单纯是对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补偿,更深层次是对付出方人力资本贬损和机会损失的补偿。例如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子女、老人的照料以及对丈夫工作的协助,她们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会受损,一旦离婚,在就业和经济收入方面处于劣势。同时,负担家务义务较多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压缩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看起来是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实质是对抽象价值的补偿。

基于上述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分析,不难看出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判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裁判。补偿金额与一方的付出、对方的获利、家庭状况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镇江的这起案件中,女方做“全职太太”长达二十多年,期间养育了两个子女,丈夫在女方的付出下经营公司、事业有成,整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优越。种种条件的叠加才促成本案的补偿数额巨大。

(二)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如何实现高额的补偿金额?

第一,经济补偿需主动提出,诉讼中没有提出的,法院不主动适用。

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权为前提,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会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虽然,法院可能会向当事人释明其有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但作为当事人一定要主动行使该项权利。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经济补偿请求权仅限在离婚时提出,既包括协议离婚,也包括诉讼离婚。一旦,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基于经济补偿权利不存在权利不明或行使障碍的情况,为促进离婚争议解决的效率,将此权利行使时间明确为离婚时。

第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具有举证责任。

主张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应对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进行举证证明,否则该项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举证应侧重在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对方或家庭获得效益,自身的信赖利益受损等。充分的举证才能使法官内心确认经济补偿的请求成立,进而评估出相应的补偿数额。

第四,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支取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因此,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补偿金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这样才能体现补偿的意义。

第五,善于运用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争取较大利益。

通过大数据检索,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中,对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认定偏低。一方面,至今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来明确家务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鉴于司法裁判尺度相统一的考量,法院在裁判时往往参考以往或相似的判例,不希望有太大突破。在对离婚经济补偿做大数据检索时,笔者发现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不会干涉,而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裁判,支持金额往往要高于判决的金额。扬中法院“全职太太”离婚案的补偿金额能够达到200万的高额,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该案并非判决而是调解结案。在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中,律师和法官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将情与法相融合,不拘泥于过往判例,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对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当事人要善于运用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为自己争取较大利益。

“三孩”时代已经到来,“全职太太”也将会越来越多。未来,如何更好发挥离婚经济补偿的作用,给力的维护受损一方的利益,让“全职太太”敢生善育,打牢家庭之基,这是我们共同的思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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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4:22: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后自愿,这还是自愿的初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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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6: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的,进一步降低了结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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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7:10: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职太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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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7: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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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9: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职太太  我觉得这个案例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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