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带来的市场冲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为了偿还到期借款,有些当事人选择以房抵债的方式抵消债务。本案当事人张某正是因以房抵债行为而涉嫌诈骗犯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前妻离婚时,将其婚内共有的一套
房产约定给予前妻。离婚后,因缺少资金张某伪造该房屋房产证一本,向朋友借款并承诺该房出售后立即还借款。在张某未及时还款后,出借人发现该房产证系张某伪造,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满释放出狱当天,被公安机关再次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前罪服刑期间,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某的母亲孤苦伶仃,整天盼着儿子刑满释放后母子重逢。没想到出狱当天,张某又被公安机关抓走,对一个独居老人可谓晴天霹雳。由于我们是张某前罪案件的辩护人,其母亲李某再次来到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时,情绪失控,痛哭流涕。安抚好李某的情绪后,我们从李某的口中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张某在入狱前,与一女子恋爱,恋爱期间多次向女子借款,当时并未履行借款手续。两人分手时,张某向该女子出具了金额达数十万元的借条(实际借款并非借条上的数额)。恋爱期间,该女子知道张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因张某无法归还借款,该女子伙同其前夫和其前夫的两个朋友,以再次借款为由,将张某骗至某居民楼并要求其还款。张某表示根本无还款能力,于是该女子的前夫就拿出已经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将其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抵偿所欠借款,张某出于无奈与该女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该女子发现张某已经将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分割给了前妻,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张某刑事拘留。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本案虽有难度,但可做无罪辩护!
因案件发生紧急,考虑到李某的情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当天下午我们就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经会见,了解的案情与张某母亲陈述的基本一致,于是我们坚定了对本案做无罪辩护的信心。在公安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阶段,我们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对张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案证据及犯罪构成等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度的交流。我们的意见很快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同,张某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虽有公安继续侦查,但独居三年的李某终获母子重逢的喜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下无罪辩护的意见:
1.认定张某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数额证据不足。本案报案人是控告张某诈骗其40万元,但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张某并没有诈骗本案被害人,而是通过打借条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款,至于具体出借款数额应当由被害人具体证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被害人不能证明张某有诈骗罪嫌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对张某无罪释放。
2. 张某无犯合同诈骗罪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张某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其签字系根据本案报案人和其前夫的要求签署,一定程度上存在被胁迫的情况,且其没有参与具体的合同条款拟定过程,张某签字并不能证明张某对房屋买卖合同做出了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张某具有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故意。
3.报案人交付给张某的钱款是基于出借而不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在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报案人已经将钱款交付给张某,客观上,张某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报案人钱款,故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经过多次与公安侦查人员沟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2024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张某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张某无罪!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张某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公正司法的坚守。刑事辩护是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深耕多年的优势专业,为每一位涉案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是我们一直的追求。我们将继续努力,维护涉及刑事风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