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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晶桥镇永和线味庄路段出路口时,与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出路口疏于观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024年6月2日,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随车搭乘熊某某)行驶至东湖大道与东庐山大道路口时,无视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与葛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熊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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