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兼职刷单,日赚千元”这样的字眼频繁在互联网、抖音、QQ、微信等平台的招聘信息中出现,吸引了无数一心想躺着“赚大钱”的年轻人,殊不知他们正走向陷阱。
在如今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且普及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层出不穷的“黑科技”为电诈“九头蛇”不断“续命”。一旦诈骗得手,犯罪分子会迅速将赃款拆分到数个乃至数十、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层层转账,以逃避打击,致使许多人民群众的财产受损。
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朋友、熟人介绍的。例如,朋友请你帮忙在你的银行卡走账,走完账,对方会支付 2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甚至更高的好处费或辛苦费。还有转介绍朋友转账的,并且存在按人头计算的介绍费。
自2020年“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井喷”态势。因此,笔者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警惕“跑分”陷阱。
什么是“跑分”?
“跑分”其实是一种“洗钱”行为,其本质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帮人提取几笔现金,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还日赚千元,天下掉馅饼的事还是不要想,“馅饼”可能让你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利益,仍利用本人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土豆”“蝙蝠”等软件上,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产生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六百余万元。2020年8月25日,被害人化某被骗的人民币15000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朱某跟随谎称可以消除征信黑户的刘某、张某等人,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听从指挥从事所谓“跑分”业务,将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及手机提供给他人,待账户中有钱款进入后再按要求转至指定账户,并按照收转金额的1%收取提成。王某帮助收转上游犯罪钱款共计10万余元,朱某帮助收转上游犯罪钱款共计7万余元。
最终,案例中的被告人均被人民法院判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都是帮别人走账,但有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两罪在网络犯罪中所处的阶段以及明知的内容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往往是上游犯罪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知其处在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仍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为犯罪所得,必然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
(二)两罪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该罪的行为使得违法财产状态得以存续,妨碍了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上游犯罪,同时也侵害了上游犯罪的被害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等相关权利。
不要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走账,更不要随意帮朋友取现,难道你朋友自己不能取现吗?
银行卡关乎个人的财产安全,名为“跑分”“刷分”等利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工作,看似可以轻松赚钱,实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洗钱”类犯罪,所以一定要谨慎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