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赢了官司,就能一定拿到钱?”,很多人不知道诉讼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理、二是执行,通常人们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就认为自己已经赢了官司,但最终往往不能将钱拿到手,达不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编写的这篇执行36问,旨在为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会遇到多种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此,我们将列举当下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中经常遇到的困难点,以便您更好地理解执行过程,并为您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
1、信息不对称是申请人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来追踪和定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由于被执行人可能会隐藏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在没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难以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
2、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也是申请人常常感到困惑的地方。执行法律和程序规则繁多且复杂,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是一项挑战。申请人可能因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导致执行申请的错误或延误,从而错失最佳执行时机。
3、执行阻碍是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抵制或拖延执行,如提出无效的异议、故意隐匿财产等,这些行为都会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法律和时间成本。
4、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度也会影响到执行结果。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可能因为人手不足、案件积压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推进缓慢,这对于急需解决问题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5、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法律风险。例如,如果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措施,可能会触犯法律规定,不仅影响执行进程,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几点问题外,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都会成为阻碍申请人成功执行的困难点。
鉴于以上出现困难点,此篇将为您提供指导和建议,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执行程序,规避风险,提高执行成功率,为您提供实用的操作指南和策略。
1、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2、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执行立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未执行该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能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答:依据法律规定: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未发现财产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6、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8、终结本次执行之后,能否恢复执行?
答: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以向申请执行法院的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9、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是什么?
答: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0、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如何处理?
答: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行终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11、如何防止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
答: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保全。
12、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答:不可以,应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