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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市场监管总局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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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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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几起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河北枣强县德会体育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枣强县德会体育用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利用电视播放PPT课件宣传丽富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和丽富健按摩啫喱可以用来降血压,排除脂肪垃圾,治疗咳嗽、便秘、静脉曲张等疾病。富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是一款普通家用锻炼器,非医疗器械;丽富健按摩啫喱是一款普通化妆品。这两款产品均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体验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通过“上课”的模式宣传讲解其销售的该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性疾病、高脂血症、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治疗仪实际并不具有治疗上述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贵池区中萱书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贵池区中萱书店(下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宣传海报、宣传牌等方式对其经营的教辅书籍作宣传,宣传内容为“教育部推荐使用”“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等。当事人不能提供“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教育部推荐使用”等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对其经营的教辅书籍的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屯昌枫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屯昌枫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下称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按摩椅吸引中老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通过集中讲课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疗失眠、便秘、慢性医疗综合征、神经衰弱等未经科学论证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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