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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限期、限次 上海出台新规监管健身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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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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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月14日电(记者许东远)上海市多部门日前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对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管举措,首次设立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200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续约后,收取同一消费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次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上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法规)处副处长俞剑表示,推动“三限”规定落地,是为了促使经营者合理设定预收资金规模,加强经营风险控制,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竞争,从“销售导向”回归“服务优先”。长远来看,经过文件试行,“三限”标准还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还要求通过经营公示和书面告知,重点突出消费者易忽略、事后易产生投诉纠纷的内容,向消费者提示预付款风险。
  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秘书长孙崇介绍:“经营信息公示中,根据行业特点,强调了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以免经营者发行超出租赁期限的会籍卡,并公示收费标准,推动行业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实施办法细化列举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
  该办法还强调,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规定的书面告知要求相衔接,明确订立载明书面告知内容的合同示范文本,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进一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按照《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查处。经营者违反规定未进行信息对接、报送相关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预收资金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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