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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溧)拟征告〔2024〕137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溧水区西四号路建设工程项目道路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阳街道城郊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永阳街道城郊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0479公顷(15.7185亩)。其中,农用地0.6567公顷(9.8505亩),含耕地0.2434公顷(3.6510亩);建设用地0.3912公顷(5.868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溧政规〔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南京市溧水区政府门户网站(www.njl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5年3月15日截止)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路34号(联系人:王浩;电话:(025)56215200;邮编:21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永阳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濮文军;电话:(025)57213883)办理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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