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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5-4-3 16:22 编辑
(供稿人 | 王磊 律师)
引 言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交货和付款顺序往往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以及企业如何在日常经营中防范类似风险。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汇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金某公司向汇某公司供应拉链和四合扣,合同总金额为51,480元。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汇某公司也支付了货款。
然而,汇某公司随后起诉称,金某公司未按约定交货,要求返还货款。金某公司则辩称,双方存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且货物已通过汇某公司员工杨某完成交付。
争议焦点
(一) 是否存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
金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曾在2020年8月和10月的交易中采取先发货后补签合同及发票的方式。汇某公司则认为,这种行为仅是个别员工为了工作便利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交易习惯。
(二) 货物是否已完成交付?
金某公司称,货物通过汇某公司员工杨某当面交付,且杨某作为公司业务经办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汇某公司则否认杨某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并称没有物流记录证明货物交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且汇某公司在之后的合作中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金某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驳回汇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杨某作为汇某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其与金某公司的沟通和收货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双方在2020年的其他合同中也采用相同的交易模式,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要点解析 1. 交易习惯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形成的、为当事人所知晓且惯常遵守的规则。本案中,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双方的历史交易模式,认定“先交货、后付款”为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
2. 职务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杨某作为汇某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其收货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3. 企业风险防范
明确交易规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货和付款的顺序、方式及责任,避免因交易习惯不明引发纠纷。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规范员工的职权范围,避免员工个人行为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保留交易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应保留合同、发票、物流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结束语:
本案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交易习惯虽能简化流程,但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合同的规范性与证据的完整性,确保交易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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