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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冒名注册案引热议:善意代理为何不担责?解析家事代理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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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09: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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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东恒溧水 于 2025-4-8 0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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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 王磊 律师 / 张雨萱 律师)


引  言

近日,一起“冒名注册”案件引发公众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关注。笔者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亲历案件从报警到庭审全过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更清晰勾勒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边界。


焦点案件

2022年8月,张某因有偿协助朋友周某办理汽车登记,使用周某妻子汪女士身份证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汪女士发现后,主张张某冒用其身份造成经济损失88233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张某不仅未能获得报酬,反而惹祸上身。


庭审交锋

作为被告律师,我们重点论证三个方面:

1.身份获取正当性:通过聊天记录证实,周某委托事项时持有汪女士身份证并谈及车辆上牌细节,张某基于夫妻关系有理由相信存在家事代理权;

2.损害结果存疑:案涉车辆早于2022年注销,个体工商户公章始终由被告保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实际证据;

3.过错责任认定:结合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被告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提供注销协助,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民法典亮剑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引用民法典第1060条作出论述: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考量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交易安全,张某有理由相信周某持有身份证件及处理事项已获配偶同意,不存在侵权故意或过失。”判决特别指出,企业年检提醒短信不构成实质性权利侵害。


律师提醒

本案给予三大启示:

① 身份证件管理:即使夫妻间也应妥善保管重要证件,建议建立家庭重要文件共管机制;

② 家事代理范围:超出子女教育、日常消费等范畴的重大财产处分,仍需夫妻共同确认;

③ 济途径选择:发现身份被冒用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可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快速止损。


以案说法

该案充分展现司法践行“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并重”的价值导向。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法律既要保护个人身份权益,也要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对善意相对人给予合理保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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